更新日期:2009/07/25 20:15

【徐慧玲 范群宏/台北】

苗 栗後龍古窯群被拆除一事,凸顯出地方政府文化素養待加強,而文化資產保護法,也不夠周全的問題,民國86年文資法第27條修正,將古蹟分為國定、省市定及 縣市定三類,將訂定古蹟權力下放地方,但鼓勵地方珍惜古蹟的美意,卻造成文化資產,輕易遭拆除的結果,知名建築大師漢寶德直言,應該恢復古蹟的分級制度, 不要再讓具保存價值的文化資產被破壞殆盡。

為落實地方分權,鼓勵地方政府珍惜古蹟,民國86年4月18日,文資法第27條修正,將古蹟分為 國定、省市定及縣市定三類,修法過程中有人擔心,權力下放反而讓地方擴權不利古蹟維護,像是苗栗後龍古窯就是因縣政府認定,不具保存價值而被拆除。苗栗地 方文史工作者 鄧淑惠:「地方政府做了很壞的示範,因為地方政府缺乏文化資產專業人才」。

不僅僅是後龍古窯,地方文化資產被拆除事件,近年來不斷發生像北縣山佳車站S型月台,台北汐止的周家花園、彰化北斗日式官舍群,嘉義製材所集屑場、基隆白米甕砲台房舍等。文化工作者認為,如果中央機關再不正視這個問題,台灣珍貴文化資產,恐怕會越來越少。

不過隨著各地政府拚觀光,大量利用珍貴的文化資產刺激地方收入,導致保存下來的"古蹟"多半不具高度文化價值,而應該保存的文化資產,反而卻遭到破壞,到目前為止,地方指定的古蹟總數,已經遠遠超過國定古蹟,幾乎到了汜濫的地步。

為 了解決目前古蹟浮濫,又保存不力的狀況,漢寶德認為應該修正文資法,恢復過去的古蹟分級制度。立法保護古蹟,向來被認為是最有效的做法,因此漢寶德認為, 未來仍然應該恢復古蹟分級制,讓極具文化價值的古蹟,獲得完整保留,而在考量到經濟整體發展時,也能針對珍貴的文化資產進行移地重建,共同保留屬於這塊土 地與人民的共同記憶,如此才能避免誤拆後龍古窯的浩劫一再重演。

http://tw.news.yahoo.com/article/url/d/a/090725/90/1nr99.html
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atalanta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